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14號選任辯護人劉世興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4月
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華奕超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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