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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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12號聲請人 徐建弘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建弘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753、8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4月30日執行羈押,且因上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彥宏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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