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5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被告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6,000元,應繳裁判
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