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號抗告人 郭勛牟
郭名洲 郭芫彰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黃文潭 上抗告人即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之裁定提出異議,應認係對該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查,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洪碧雀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