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原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選字第2號
第3號原告 羅進玉 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侯驊殷訴訟代理人檢察事務官曾耀賢被告劉國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零七年度原選字第二號當選無效事件與本院一零七年度原選字第三號當選無效事件,應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述規定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原選字第2號當選無效事件,原告羅進玉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107年臺中市和平區第二屆區民代表選舉當選人劉國華之當選無效。另本院107年度原選字第3號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侯驊殷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劉國華於107年臺中市和平區第二屆區民代表選舉當選無效。因上述兩案件之訴訟,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及牽連性,因此,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規定,命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王怡菁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