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景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景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景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景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年9月27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
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至8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105年9月27日之前;又附表編號2及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至5、7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黃景鉉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受刑人黃景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3日│105年6月7日晚上11時40│105年6月7日││││分許為警採尿前2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683號│年度毒偵字第822號│年度毒偵字第822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72號│105年度訴字第506號│105年度訴字第5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5日│105年10月27日│105年10月2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72號│105年度訴字第506號│105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判決│105年9月27日│105年11月15日│105年11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1.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2.編號7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8日晚上4時55│105年6月23日│105年6月23日│││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年度毒偵字第1514號│年度毒偵字第151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53號│105年度訴字第597號│105年度訴字第5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1月28日│105年11月2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53號│105年度訴字第597號│105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19日│105年12月16日│105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是│├────────┼───────────┴───────────┴───────────┤│備註│1.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2.編號7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7│8│以下欄位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1日│105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836、6066│年度毒偵字第1836、6066││││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49號│105年度訴字第7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12日│106年1月12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749號│105年度訴字第749號│││判決├────┼───────────┼───────────┼───────────┤││判決│106年2月3日│106年2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1.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2.編號7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