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3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紘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紘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更正為「毒品案件尿液送驗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另補充「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李紘安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同條例)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後,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先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經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仍適用前項之規定;又同條例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修正後同條例第20條第1至3項、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被告既於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聲請人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為警查獲時,向警方供出其毒品來源為 路易哥 ,並詳述與之交易的細節(警卷第10至12頁),警方並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後,果因其供出而查獲上游路易哥即 陳逸群 之相關資料,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109年7月22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0972001900號函暨所附移送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為此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自有不當;並考量其犯後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及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824號被告 李紘安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紘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毒聲字第1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釋放,並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2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
詎仍不知戒絕毒品,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3月10日上午7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與大昌路附近某不詳友人住處,已將甲基安非命毒品置入玻璃球中點火燒烤使之汽化後,再以口鼻吸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李紘安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為警查獲(所涉販賣毒品案件另案偵辦),於109年3月10日晚間9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紘安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認不諱,並有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與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檢察官李賜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