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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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52號聲請人 吳素雲 聲請人 鄭錦淵 前列吳素雲、鄭錦淵共同相對人朱如相對人 朱雯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1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3月19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1,1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9年2月20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三民│大港│六│641││1,377│朱如││││││││││30000分之55││││││││││朱雯麟││││││││││30000分之55│├─┼────┼────┼────┼────┼────────┼─┼──────┼───────┤│2│高雄│三民│大港│六│641-17││144│朱如││││││││││30000分之55││││││││││朱雯麟││││││││││30000分之55│├─┴────┴────┴────┴────┴────────┴─┴──────┴───────┤│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1│15078│大港段六小段64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四層:53.22│陽台:8.87│朱如│││││012層樓房│合計:53.22││3分之1│││├───────────────┤│││朱雯麟││││忠孝一路473巷1號4樓之2││││3分之1│││││││││├─┴───┴───────────────┴──────┴───────┴─────┴────┤│備註:共有部分:大港段六小段00000-000建號2,736.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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