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7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陳品家 (原名: 陳永銓 )債務人 許瀞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品家(原名:陳永銓)、許瀞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品家(原名:陳永銓)、許瀞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