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0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隆勳 、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宋隆勳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一份,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