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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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3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291號聲請人甲○○
之7之1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如未保存相關清償明細資料,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5.請釋明聲請人需另行租賃房屋居住之理由。
6.聲請更生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住宿費、交通費證明資料影本。
7.請說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領取,請提出其起迄期間、金額等證明資料影本。
8.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9.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競技」所得910元、舒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所得572元原因為何。
⒑請釋明上海匯豐銀行(原中華銀行)之現存實際債權餘額中包
含幾筆貸款(經比對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及債權人清冊,其差距數額過大,請釋明其原因)。
⒒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王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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