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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