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7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7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告中華民國鑛業協進會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戊○○乙○○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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