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並經減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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