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9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何孟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聲請人涉犯公司法第九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百零四條及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取財罪嫌、強制罪嫌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情形,亦即有事實足認反覆繼續實施該等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本院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學晴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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