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宇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具保人 廖貴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5597號、8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貴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廖貴賦因被告謝宇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仍未到庭,而具保人亦未到庭陳報被告現時所在處所。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並未能拘獲,此分別有本院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戶籍謄本影本、本院核發之拘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05年1月17日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及照片6張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至54頁、第56、73、78、119、135、141、143、145、147、149、151、189、190頁)。此外,被告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81至185頁),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