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2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825號),本院認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3年11月14日上午6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5樓住處,因細故與告訴人乙○○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故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皮瘀腫及右上臂、左上臂挫瘀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依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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