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交通違規事件之原處分均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下同)3,
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之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3,00
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除前2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甚詳。再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由上開規定可知,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7條第1項規定,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為「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之外,其餘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40條及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均以「汽車駕駛人」為處罰對象,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於民國96年5月21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原處分機關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97年7月10日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處分,裁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鍰,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2,300元。嗣受處分人不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陳述,並稱:上開車輛係遭侵占後,由他人任意駕車違規等語,而經原處分機關調查結果,認為受處分人無法提出上開車輛為人侵占之確切時間,及96年度之交通違規行為人究為何人尚難釐清,且車籍資料Q5-2888號車之失竊登記時間為96年8月5日,遂仍科處受處分人如附表所示之裁罰處分。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於93年4月中旬,因故將其所有之上開車輛,停放在 楊天明 設在臺北市○○區○○路○○○號之「天明汽車行」內。詎楊天明竟先將上開車輛易持有為所有,並未告知亦未取得受處分人之同意,即出售上開車輛予 李桔明 ,李桔明另再以權利車方式轉售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導致他人任意駕駛上開車輛違規,並累積大量罰單迄今。茲受處分人已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4971號案件偵辦楊天明之侵占罪嫌,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09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楊天明有期徒刑4月在案,爰請求撤銷原處分,並予以免罰等語。
四、次按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法院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30
1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以致事實審法院無從取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亦即刑事訴訟法上法院認定事實之最重要原則「認定被告有罪,就該有罪事實不能有任何之合理懷疑存在」,於法院審理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時亦有其適用。易言之,法院於審理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當踐行完畢調查證據之程序後,為事實之認定時,如就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之行為人違規之事實仍有合理之訴訟上懷疑,而無法百分之百地確信行為人確有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該處罰條文之構成要件事實時,即應依刑事訴訟法上之「待證事實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作解釋」之證據法則,作對受處分人有利之認定。
五、經查:
(一)受處分人於93年4月間之某日,在臺北縣板橋市之某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上開車輛,交付受雇於楊天明之職員 劉慶臨 ,嗣楊天明竟未經受處分人之同意,於93年6月至10月間之某日,即逕將受處分人之上開車輛以俗稱權利車之方式(即出售並移轉車輛之占有,惟不辦理車籍過戶)出售並交付予李桔明。於93年10月中旬至同年11月初左右,李桔明仍再以俗稱權利車之方式,轉售予「 張寒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等情,有另案被告楊天明在偵查時之供述(見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7738號卷宗,下稱他字卷第48頁)、證人甲○○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詞(見他字卷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及證人劉慶臨、 李世銘 與李桔明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詞(見他字卷第39頁、第27頁)等在卷可證,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097號刑事簡易判決亦同此認定,是由此可知,自93年4月間起,受處分人已無從使用或駕駛上開車輛,並無從擔任上開車輛之駕駛人。其次,經核上開車輛於受處分人交付楊天明之後,即自96年5月21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卻曾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原處分機關裁處罰鍰多次,金額共計72,300元乙節,亦有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45件附卷可稽。進而,綜上可知受處分人將上開車輛交付楊天明後,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內,究為何人任意駕車違規,並非無疑,堪認受處分人前揭所辯,應非無據。
(二)再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75號解釋文參照。是以,對於性質屬於行政罰之交通違規事件,即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得依法處罰之要件。查本件交通違規案件,原處分機關之處罰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40條及第56條第2項,而上開規定,除第27條第1項規定之受處罰人為「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之外,其餘規定則均以「汽車駕駛人」為處罰對象,已如前述,又受處分人於93年4月間將上開車輛交付楊天明之後,已喪失對該車輛之占有,而當無從擔任上開車輛於96年5月21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之期間內之駕駛人,進而自無由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40條及第56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對受處分人加以裁罰。其次,因受處分人僅交付上開車輛與楊天明,並無移轉所有權之意思,故至今受處分人仍應為上開車輛之所有人,並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1紙在卷可佐,進而受處分人本仍為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之適格處罰對象,然如前所述,自93年4月間以後,上開車輛已脫離受處分人之實力支配,受處分人自該時起並無法掌控上開車輛之使用、駕駛情形,是其對上開車輛之交通違規事件當無可歸責之事由,即無故意或過失可言,是以,依前揭法律規定及解釋文意旨,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以上開車輛所有人之身分對受處分人所為之裁罰(即如附表所示編號1號至3號、10號至13號、18號至20號、24號、26號至27號、33號至35號),於法亦應有不合。此外,本院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受處分人即為本件之違規行為人,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上之待證事實「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自應對受處分人為有利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於96年5月21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之期間內,是否為本案如附表所示駕車違規事件之行為人,仍屬有疑,且對附表所示之違規事件,均無可歸責事由,原處分機關逕以受處分人違反如附表所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總額72,300元之罰鍰,尚有未洽。從而,本件異議為有理由,自應將原處分均撤銷,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法。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葉力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附表┌──┬──────┬─────┬───────┬───────┬──────┬─────┐│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本院交通事件裁│裁決書案號│違反道路交通│裁罰金額│││││定案號││管理處罰條例│(新臺幣)│├──┼──────┼─────┼───────┼───────┼──────┼─────┤│1│96年8月26日│ 楊梅 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1792號│22-ZBP015072號│││├──┼──────┼─────┼───────┼───────┼──────┼─────┤│2│96年8月26日│樹林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1793號│22-ZFP012424號│││├──┼──────┼─────┼───────┼───────┼──────┼─────┤│3│96年8月26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1794號│22-ZBP015041號│││├──┼──────┼─────┼───────┼───────┼──────┼─────┤│4│96年7月9日│國道五號│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1項│3,500元│││13時│南下8公里│1795號│22-ZID006205號│第1款││├──┼──────┼─────┼───────┼───────┼──────┼─────┤│5│96年7月9日│樹林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10時40分│北上│1796號│22-ZFP010615號│││├──┼──────┼─────┼───────┼───────┼──────┼─────┤│6│96年7月6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20時39分│北上│1797號│22-ZBP012761號│││├──┼──────┼─────┼───────┼───────┼──────┼─────┤│7│96年7月5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13時13分│南下│1798號│22-ZBP012760號│││├──┼──────┼─────┼───────┼───────┼──────┼─────┤│8│96年6月20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10時37分│南下│1799號│22-ZBP011535號│││├──┼──────┼─────┼───────┼───────┼──────┼─────┤│9│96年6月20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21時41分│北上│1800號│22-ZBP011536號│││├──┼──────┼─────┼───────┼───────┼──────┼─────┤│10│96年6月20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10時37分│南下│1801號│22-ZBP014584號│││├──┼──────┼─────┼───────┼───────┼──────┼─────┤│11│96年6月20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21時41分│北上│1802號│22-ZBP014600號│││├──┼──────┼─────┼───────┼───────┼──────┼─────┤│12│96年6月18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7時22分│南下│1803號│22-ZBP014547號│││├──┼──────┼─────┼───────┼───────┼──────┼─────┤│13│96年6月18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21時03分│北上│1804號│22-ZBP014558號│││├──┼──────┼─────┼───────┼───────┼──────┼─────┤│14│96年6月18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21時03分│北上│1805號│22-ZBP011534號│││├──┼──────┼─────┼───────┼───────┼──────┼─────┤│15│96年6月18日│國道一號│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1項│3,500元│││7時33分│南下84公里│1806號│22-ZBA058301號│第1款││├──┼──────┼─────┼───────┼───────┼──────┼─────┤│16│96年6月18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7時22分│南下│1807號│22-ZBP011533號│││├──┼──────┼─────┼───────┼───────┼──────┼─────┤│17│96年6月15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19時39分│北上│1808號│22-ZBP011532號│││├──┼──────┼─────┼───────┼───────┼──────┼─────┤│18│96年6月15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19時39分│北上│1809號│22-ZBP014500號│││├──┼──────┼─────┼───────┼───────┼──────┼─────┤│19│96年6月13日│泰山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23時06分│南下│1810號│22-ZAQ027281號│││├──┼──────┼─────┼───────┼───────┼──────┼─────┤│20│96年6月13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20時05分│北上│1811號│22-ZBP014451號│││├──┼──────┼─────┼───────┼───────┼──────┼─────┤│21│96年6月13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23時49分│南下│1812號│22-ZBP011531號│││├──┼──────┼─────┼───────┼───────┼──────┼─────┤│22│96年6月13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20時42分│北上│1813號│22-ZBP011530號│││├──┼──────┼─────┼───────┼───────┼──────┼─────┤│23│96年6月13日│泰山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23時06分│南下│1814號│22-ZAQ021713號│││├──┼──────┼─────┼───────┼───────┼──────┼─────┤│24│96年6月13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23時49分│南下│1815號│22-ZBP014456號│││├──┼──────┼─────┼───────┼───────┼──────┼─────┤│25│96年6月13日│泰山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21時03分│北上│1816號│22-ZAQ021712號│││├──┼──────┼─────┼───────┼───────┼──────┼─────┤│26│96年6月13日│泰山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21時03分│北上│1817號│22-ZAQ027278號│││├──┼──────┼─────┼───────┼───────┼──────┼─────┤│27│96年6月08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00時06分│南下│1818號│22-ZBP014308號│││├──┼──────┼─────┼───────┼───────┼──────┼─────┤│28│96年6月08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00時06分│南下│1819號│22-ZBP011529號│││├──┼──────┼─────┼───────┼───────┼──────┼─────┤│29│96年6月07日│泰山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21時15分│北上│1820號│22-ZAQ021711號│││├──┼──────┼─────┼───────┼───────┼──────┼─────┤│30│96年6月07日│樹林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23時31分│南下│1821號│22-ZFP009519號│││├──┼──────┼─────┼───────┼───────┼──────┼─────┤│31│96年6月07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20時53分│北上│1822號│22-ZBP011528號│││├──┼──────┼─────┼───────┼───────┼──────┼─────┤│32│96年6月07日│水源快速│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40條│2,000元│││23時18分│道路(往南│1823號│22-AA0000000號││(已完納結││││)││││案)│├──┼──────┼─────┼───────┼───────┼──────┼─────┤│33│96年6月07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20時53分│北上│1824號│22-ZBP014304號│││├──┼──────┼─────┼───────┼───────┼──────┼─────┤│34│96年6月07日│樹林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23時31分│南下│1825號│22-ZFP011819號│││├──┼──────┼─────┼───────┼───────┼──────┼─────┤│35│96年6月07日│泰山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27條第1項│3,000元│││21時15分│北上│1826號│22-ZAQ027003號│││├──┼──────┼─────┼───────┼───────┼──────┼─────┤│36│96年5月29日│大甲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13時10分│南下│1827號│22-ZGP004578號│││├──┼──────┼─────┼───────┼───────┼──────┼─────┤│37│96年5月29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19時26分│北上│1828號│22-ZBP010517號│││├──┼──────┼─────┼───────┼───────┼──────┼─────┤│38│96年5月29日│楊梅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08時57分│南下│1829號│22-ZBP010516號│││├──┼──────┼─────┼───────┼───────┼──────┼─────┤│39│96年5月29日│造橋收費站│97年度交聲字第│北市裁罰字第裁│第33條第3項│600元│││17時26分│北上│1830號│22-ZBQ006760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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