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龍仙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龍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龍仙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8年9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5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受刑人有為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之必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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