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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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肆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順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賴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