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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