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