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及違章罰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 邱貴仕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2│起訴狀未表明當事人:應列自己為「原告」、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為「被告」,並應記載被│││告所在地「苗栗縣苗栗市○○路○○號」、被告代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邱顯德 (局長)」。│├──┼───────────────────────┤│3│起訴狀未表明起訴之聲明:例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例如「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年○月○日○字第○號復查決定書」。│├──┼───────────────────────┤│5│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應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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