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捌仟玖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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