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袋(驗餘總淨重零點零壹伍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晚上九時二十五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後),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二十時許,在台北縣汐止市○○街○○○號一樓其住處查獲,扣得疑似安非他命(驗餘淨重○‧○一五二公克)。而扣案之物品,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查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前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查前述扣案之不明顆粒乙袋(總淨重○‧○三○四公克、驗餘總淨重○‧○一五二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氣象相層析及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八九)綱得字第○四三四二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其為違禁物,爰依首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