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57號聲請人 李家橙 上列聲請人李家橙因與相對人 陳家寶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家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本票(票號:MZ000000000)之提示日期為「112年」2月8日,是否無誤?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