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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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春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春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春政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查附表編號2至3所示2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虎簡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此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即附表編號1、4)加計後之總和,即拘役100日。從而,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固敘及「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語,惟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罪數僅4罪,案情均屬單純,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亦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之刑,且本件定刑時受定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拘束,故可資減讓之拘役幅度亦有限,又受刑人本人於112年2月5日收受本院寄送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後遲未回覆,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認顯無再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必要,應無違前揭裁定之意旨,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2年5月4日112年5月2日112年5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78號112年度偵字第7830號112年度偵字第78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港簡字第118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19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19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25日112年9月28日112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港簡字第118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19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19號確定日期112年9月27日112年10月27日112年10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72號①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91號②經本院112年度虎簡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35日犯罪日期112年5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664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664號確定日期112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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