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2號原告 陳秀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國雄 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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