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真實姓名住所詳附錄對照表法定代理人乙(甲之父)同上
丙(甲之母)同上被上訴人即被告丁真實姓名住居所詳附錄對照表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丁之父)同上
己(丁之母)同上被告庚真實姓名住所詳附錄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6,2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曾瓊瑤法官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洪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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