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容 33歲民.被告 徐光進 上列被告徐光進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