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96號原告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 被告千建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1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9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