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26號原告 劉其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芝琳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係屬家事訴訟事件,且係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萬8,03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08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萬9,344元,尚應補繳1萬2,7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