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燿欽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燿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燿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5號、第422號、第585號合併判決及106年度訴字第111號、第263號刑事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刑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存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9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2月。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被告各罪所犯時間、情節、罪質等情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刑事第一庭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附表:受刑人王燿欽所犯各罪刑┌─────────┬───────────┬───────────┬───────────┐│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4年12月13日12時許│104年12月15日02時許│105年06月05日21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97、82│105年度毒偵字第697、82│105年度毒偵字第697、82││││0、1170、1287號│0、1170、1287號│0、1170、128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5、422│105年度訴字第355、422│105年度訴字第355、422││實││、585號│、585號│、585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02日│105年12月02日│105年12月0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5、422│105年度訴字第355、422│105年度訴字第355、422││決││、585號│、585號│、585號││├────┼───────────┼───────────┼───────────┤││確定日期│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備註│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8號。│第138號。│第138號。│││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3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3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期徒刑2年5月確定。│期徒刑2年5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105年06月05日21時許│105年06月28日15時許│105年07月05日19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97、82│105年度毒偵字第697、82│105年度毒偵字第697、82││││0、1170、1287號│0、1170、1287號│0、1170、128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5、422│105年度訴字第355、422│105年度訴字第355、422││實││、585號│、585號│、585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02日│105年12月02日│105年12月0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5、422│105年度訴字第355、422│105年度訴字第355、422││決││、585號│、585號│、585號││├────┼───────────┼───────────┼───────────┤││確定日期│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備註│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8號。│第138號。│第138號。│││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3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3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期徒刑2年5月確定。│期徒刑2年5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105年07月06日06時許│105年11月17日18時許│105年08月24日08、09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97、82│106年度毒偵字第5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501號││││0、1170、128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5、422│106年度訴字第111號│106年度訴字第263號││實││、585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02日│106年03月07日│106年04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5、422│106年度訴字第111號│106年度訴字第263號││決││、585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05年度訴字第422、58││││││5號)││││├────┼───────────┼───────────┼───────────┤││確定日期│105年12月19日│106年03月20日│106年05月15日│├────┴────┼───────────┼───────────┼───────────┤│備註│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⒈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第138號。│第1258號。│1870號。│││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3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期徒刑2年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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