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2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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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02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0243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郭倍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劉欣敏0000000000000000
史鈺娟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之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分別設籍於「臺北市南港區」及「臺中市南屯區」,均非本院轄區,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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