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聲請人即管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 張雅敏 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其辦理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請求遺產分割事件事宜。管理人就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繼承取得之財產,與其他繼承人間進行遺產分割訴訟,該訴訟已判決確定,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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