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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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35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筱琪

被告 黃睿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8,09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28日前之利息、違約金為2,333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240,43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4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曾怡嘉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起訴前1日

利率

請求金額

利息

238,099元

112年10月28日

113年3月28日

2.17%

2,162元

違約金

238,099元

112年11月29日

113年3月28日

0.217%

171元

小計

2,333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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