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588號債權人 黃陳緞美 債權人 黃淑雯 債權人 李木成 債權人 李銘鴻 債權人 黃宜婷 債權人 程炎明 債權人 黃月娟 債權人 黃福卿 債權人 張雅婷 債權人 黃一展 債權人 謝清江 債權人 王承寓 債權人 王睿坤 債權人 張寶文 債權人 黃幼絜 債權人 黃秋錦 債權人 謝明志 債權人 程荷蓉 債權人 黃秋鑾 債權人 陳至賢 債權人 陳至偉 債權人 黃明芬 債權人 毛達文 債務人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毛ꆼ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別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