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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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君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君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林君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3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聲請書編號3案號「彰化地院105年度訴字第811號」應更正為「彰化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72號」;編號12罪刑「6月」應更正為「5月」)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表】:受刑人林君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①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8日│①104年10月16日│││││②104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2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21號│104年度偵字第1142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1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1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3日│105年3月23日│105年5月4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1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1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4月23日│105年4月23日│105年5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105年度執緝字第547號│105年度執緝字第548號│105年度執字第3073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3日│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048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654│104年度毒偵字第1654││││號│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0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6日│105年5月4日│105年5月4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3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0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7日│105年6月7日│105年6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989號│105年度執字第3406號│105年度執字第3407號│└────────┴──────────┴──────────┴──────────┘┌────────┬──────────┬──────────┬──────────┐│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②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①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3日│104年10月13日│①104年10月13日│││││②104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雲林地檢│雲林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5572、│104年度毒偵字第1272│104年度毒偵字第1272│││8215、8615、8730、89│號、104年度偵字第605│號、104年度偵字第605│││05、9102、9452號│3號│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14號│105年度訴字第123號│105年度訴字第1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9日│105年5月18日│105年5月18日│├─┼──────┼──────────┼──────────┼──────────┤│確│法院│彰化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14號│105年度訴字第123號│105年度訴字第1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21日│105年6月21日│105年6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459號│105年度執助字第452號│105年度執助字第453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贓物│├────────┼──────────┼──────────┼──────────┤│宣告刑│①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②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①104年12月13日│104年6月10日│104年9月14日│││②104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99號│105年度偵字第715、23│││││0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20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21號│105年度簡字第22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3日│105年12月16日│106年2月17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20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21號│105年度簡字第22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12日│106年1月17日│106年3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336號│106年度執字第763號│106年度執字第2158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共4罪)│├────────┼──────────┼──────────┼──────────┤│犯罪日期│104年12月9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22日││││104年8月2日│104年7月30日││││104年7月30日│104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555號│104年度偵字第9266號│104年度偵字第9266號││││等│等│├─┬──────┼──────────┼──────────┼──────────┤│最│法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327│106年度上訴字第132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10日│107年1月4日│107年1月4日│├─┼──────┼──────────┼──────────┼──────────┤│確│法院│雲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583│107年度台上字第3583││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2日│108年9月18日│108年9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號│108年度執字第5010號│108年度執字第5010號││││││└────────┴──────────┴──────────┴──────────┘┌────────┬──────────┬──────────┬──────────┐│編號│1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4年7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9266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63││││實││號││││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63││││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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