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11號原告甲○○
9弄7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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