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384號
原 告 王麗嵩
被 告 高清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由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年
度附民字第16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五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高清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下午1時33分許,前往王麗嵩
位於雲林縣○○市○○路○○巷○○號住處(下稱本案房屋)前
,高清泰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討論撥灑油漆之
位置及方向後,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持油漆潑
灑本案房屋之鋁窗、磚牆,致鋁窗及磚牆沾黏油漆,喪失原
有美觀效用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王麗嵩後,即步行離
開。嗣於同日下午1時43分許,高清泰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步行返回本案房屋,高清泰與王麗嵩發生爭執
,高清泰竟另基於傷害之犯意,揮拳毆打王麗嵩,致王麗嵩
受有右眼挫傷、右眉撕裂傷經縫合3針之傷害後,隨即離去
。嗣因高清泰所戴之帽子不慎遺留現場,經王麗嵩報警後,
警方到場蒐證,並在上開帽子上採得DNA樣本,經比對與高
清泰之DNA-STR型別相符,始循線查獲。此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被告前揭傷害、毀損之行為,據本院107年度易字
第1160號刑事判決確定,業據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研閱,
並有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應
訊,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之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
被告與不詳之成男人於上開時、地以油漆潑灑原告房屋之鋁
窗、磚牆,致鋁窗及磚牆沾黏油漆,喪失原有美觀效用而不
堪使用,經原告以新台幣65,000元雇工清理並油漆回復鋁窗
、磚牆等情,業據證人證人 張拯益 、 黃國慶 到庭證明確,堪
信屬實。又被告傷害原告致原告受有右眼挫傷、右眉撕裂傷
經縫合3針等情,有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內之診斷證明書可參
,其受傷後感受到肉體及精神上痛苦自不待言,參酌原告高
中畢業,目前無業,被告高中畢業,從事按摩業,月入3萬
元,家庭經濟狀況勉強,及原告受傷之程度等情狀,認原告
請求25,000之精神慰撫金為適當,原告請求此部分被告賠
35,000元,尚屬過高,應予減輕之。
㈣、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即自108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