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5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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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555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被 告 張文政 即 張火盛 之繼承人
張文煌 兼張火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文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602元,及自108年10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張文政、張文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火盛遺產範圍內,連帶
給付原告23,519元,及自108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給付,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在該
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