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小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朴小字第44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薛智
被   告  王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在民國108年1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32元,以及從民國97年3月
15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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