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 黃錦聰 相對人 楊紹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紹明於民國94年7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7月29日起至97年7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為97年7月29日,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94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7月29日,嗣後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展延至100年3月30日止分期償還,惟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全部清償,尚負欠聲請人250,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4年11月19日通知相對人楊紹明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0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溪南││1439│旱│116.18│14分之1│楊紹明│├──┼───┼────┼────┼────┼────────┼─┼─────────┼──────┼──────┤│002│南投縣│埔里鎮│溪南││1441│旱│60.04│全部│楊紹明│├──┼───┼────┼────┼────┼────────┼─┼─────────┼──────┼──────┤│003│南投縣│埔里鎮│溪南││1448│旱│271.93│16分之1│楊紹明│└──┴───┴────┴────┴────┴────────┴─┴─────────┴──────┴──────┘┌────────────────────────────────────────────────────────────────┐│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0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86│珠生路78巷25號│溪南段1441地號│住宅、停車空間│一層:46.39、二│陽台:14.88│全部│楊紹明│││││││、鋼筋混凝土造│層:25.62、三層││││││││││、3層│:47.25,合計:1│││││││││││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