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國抗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國抗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抗字第101號抗告人 魏高明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楊治宇 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秋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