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38號原告 張純英 被告 黃琦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兩造業已調解成立,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