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676號聲請人吳陳00
陳00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用)。
(二)陳報於何時及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是否參加被繼承人之喪禮、為何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聲請拋棄繼承等事項。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