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唯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零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王唯齡於1.民國106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6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9,4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36,70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37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唯齡│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36,70││七年五月六日││十一點九八計算│││7元││起││之利息│├──┼───┼─────┼──────┼──────┼───────┤│002│新臺幣│王唯齡│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9││七年五月六日││七點九八計算之│││元││起││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唯齡│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36,70││七年六月七日││以內者,按年利│││7元││起││率百分之一點一│││││││九八,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九│││││││六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2│新臺幣│王唯齡│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8,379││七年六月七日││以內者,按年利│││元││起││率百分之○點七│││││││九八,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九│││││││六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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