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51號原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51號原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