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1號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接管小組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隆昇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庚○○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戊○○
巷16號法定代理人己○○
號巷2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