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肆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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